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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盐城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盐城市市内从事保龄球运动推广、普及、爱好和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全市保龄球运动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保龄球运动的各界人士,广泛开展群众性保龄球运动,促进保龄球运动 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全国及国际保龄球界的交流,为振兴我市保龄球运动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体育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盐城市全民健身中心裙楼二楼(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02号,联系电话882851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保龄球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保龄球活动,不断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二)协调、组织全市性的各级、各类保龄球竞赛活动和训练工作。选拔和培养 选手,组队参加各种比赛,为省队和 队输送 运动员。

    (三)制定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龄球培训活动。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与 各国保龄球运动组织和中国保协、省内外保协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增进保龄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志于推动、发展保龄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爱好保龄球运动的人士,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保龄球运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配合本团体对接中国保龄球协会及本省各级保龄球管理工作单位的业务协调与沟通,优先承办或合作举办市内、省内国内及国际赛事活动:

    (七)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保龄球赛事。活动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 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团体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愿为保龄球运动爱好者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4年6月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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